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59)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剥削
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关于剩余价值与剥削的思考(续)
第五、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认为“剥削”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并且是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要消灭经济剥削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但马克思的这种剩余价值论却为“权力剥削”及“假公济私”开了方便之门。:。马克思的公有制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实践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遇到了不少问题。世界上十几个国家曾按马克思所说的剥夺资本家的资本来消灭经济剥削。在长达几十年的实践中,资本家的确被消灭了,但都不同程度的造成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代价巨大、效率不高的后果(不可否认公有制也有其“集中力量办大事”等等的优点)。这是由于人们对社会化大生产活动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各个社会成员在社会总劳动中都有自己独特的位置和功能,他们之间的差异(天然禀赋等等不同)总是永远存在的。在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下,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活动不再由“看不见的手”去指挥,而是由一只“看得见的手”而且是“闲不住的手”去指挥,但这只手并不是公义的全能的上帝的手而只是有某种背景的有私心的肉身凡人的手,所以不可能将整个社会化大生产指挥得天衣无缝。正是指挥中的众多巨大漏洞使得“假公济私”的“权力剥削”得以滋生蔓延,并使绝大部分的劳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正当权益受到伤害。所以,曾经推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的许多国家,只得又重新容许私有制的适当存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当然,不可否认,在改革过程中有不少人是靠“化公为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先富起来的,但这是人的犯法,并不是资本的罪过!
第六、以对立和对抗的观点看待和处理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剩余价值分配问题无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我们看到,工人与资本家进行了提高工资的斗争。这种斗争其实与任何其他种类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博弈并没有什么两样,其结果离不开供求双方的博弈。当工人组织起来进行提高工资斗争的时候,工人的工资的确有可能提高,但只要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充沛,提高工资斗争的成效就很有限。显然,如果工人工资提高到资本家无利可图时,资本家就会宁愿关闭工厂,让工人失业,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只有共赢的均衡才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国家的调控或许有可能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国家的调控理论上有可能做到资本家“剥削”的主要是“社会性的潜劳动”而不再是工人的活劳动(本文所说的“剥削”均为另类思考的“剥削”)。超经济剥削则是非正义的不合理的,国家应通过立法与执法制止其发生。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处理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剩余价值分配问题则是需要探讨的新问题。
第七、本(53)指出,在实际交换中,人们是拿自己所提供的产品的劳动花费(生产费用),与交换来的另一商品可以等效于自己的多大的劳动花费(即效用,想象的或现实的)进行比较。只要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大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他就能在交换中获得比较利益。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是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投资者也是如此。投资者为购买自然资源和生产技术而付出的代价(生产费用),远远小于所购的资源或技术中所包含的“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因为它们包含了无偿的巨量的社会性潜劳动),因为有利可图才进行投资。在本(47)中提到,所有权明确的自然资源都是“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资源。而有限的自然资源,其“具有等效劳动量”则是很大的。任何生产技术,都是前人无穷多复杂脑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其社会性潜劳动含量也是很大的,这其实是全人类的无排他性的共同财富(专利等等除外),但通常被“抛荒”了,投资者只付出了有限的代价(一种“拾荒劳动”或“开荒劳动”)就将其买到了,这是一种“不等价”交换,这也只能说是投资者对全社会的某种“剥削”(此处“剥削”具有明显的开发、利用之技术性含义,也就是一种“拾荒劳动”或“开荒劳动”)。用这种“不等价”交换或“剥削”来的东西进行生产,其产出应该如何分配,上面说过这是分配领域中要进一步探讨的新问题。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使用权的劳动所得到的消费品中实际上也包含了比他付出的劳动花费更多的“效用”,节约了自己的劳动(即如果个人孤立进行的劳动),否则,他可以选择(所有人的行为都是一种考量机会成本大小的选择,即“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做自由职业的劳动者。当然,马克思说过: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23,192]但是,原初的工人是如何自由得一无所有并不是资本的罪过!对劳动者剥夺的历史是用血与火写成的,是暴力的结果!反向的剥夺亦是如此!。而劳动交换本来就是互利的,一方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并不一定就是剥削了对方(可以是双赢的结果)。双方从交换中得到的“效用”不均等这是由双方博弈过程决定的,影响因素是复杂的。有一方得到的较多,另一方得到较少这是正常的(不受约束的权力的介入除外),并非剥削。只有侵犯了别人的自然合法权利的时候才是剥削(不受约束的权力的介入就是如此),当然,国家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必要的。
第八、在生产领域中反对垄断,使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充分互相竞争。这种充分竞争会使全社会的成员普遍享受到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这是一条可行的降低资本家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的方法;在社会领域中,国家运用公共权力让资本家把从全社会中得到的东西合理的返还给全社会(特别是要用于保护好生态文明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这一条也是有可能做到的。但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对资本家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的降低都只是有限的、暂时的。因为每个生产者都总在努力改进自己的生产技术,以避免被淘汰出局并求得能够更多地获得开发利用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最先改进生产技术的生产者就能最先享受社会性潜劳动的恩惠――产生新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如此周而复始,资本家的技术性含义的经济“剥削”不断地降低又不断地新生,生产力也因此得到不断的发展,人类对被“抛荒”了的社会性潜劳动的开发利用也就不断地增多。这种情况是发生在人们对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均的基础上的。这种不平均最终反而使人们得到好处。现行的马克思的公有制所追求的平均最终有可能只会导致经济“热寂状态”的出现(所谓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使生产力的发展失去活力。当然,人类生产力的疯狂发展,大量消耗资源以获得日益增长的享受,这对人类到底是福还是祸,是值得细细考量的。有人指出,一个地球的资源不足以维持地球上现有的人口都过上美国式的生活享受!
第九、根据上面的分析,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与生产,不明显具有马克思意义上的经济剥削的性质。从广义社会关系上讲,“剥削”主要只是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的运用。恰恰是不受约束的权力造成人们的不平等的出现,使得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产生了超经济剥削现象。生产领域中存在的只是“竞争”,竞争本身就是一种平等概念,不存在剥削可言。人们总是在不断权衡利弊中进行选择,只有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当然还应当明白:生产资料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之外的,因此,生产资料和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两回事;生产资料的生产性贡献,并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贡献,两者的贡献应该分开。由于资本、土地等要素是有限的资源,已经存在有产权归属的问题,不能免费使用,在商品新价值的分配上要求实现产权的合理收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经济学家应该做的是科学的分析生产中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分配标准,由政府规范必要的企业劳、资分配的行为,彻底消除超经济剥削的可能性。
如今人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它已使货币资本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相对降低,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相对增强。更加合理的生产方式和分配制度就有可能建立起来。
总之,社会中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体力+智力)的社会有效性,自己不劳动只凭所得到的各种权力(利)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的行为才是属于剥削。来源于社会性潜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只存在合理性的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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