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jd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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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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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djdkj
发表于 2015-4-12 1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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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djdkj 于 2015-4-12 15:38 编辑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说,剥削的根源来自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全部占有,也就是说“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一种经济现象。,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有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从规模上讲既有垄断型大企业,也有地摊和私人包工头。既然是企业或者说是经济组织(如地摊)那么,就有逐利的性质。不管是ZF定价也好,企业自主定价也好,这些经济组织大都有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这与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没有什么差别。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和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对于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讲,目标是一样的。因此,改进生产技术也好,提高工时利用率也好,采用流水作业方式也罢,这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途径。资本的投入并不能直接带来最终的利润,还是要靠劳动者的劳动或者人的智慧来把资本投入转化为新的价值从而创造更多的利润——剩余价值。关于财富的分配,马经和西经有不同的看法。就“剩余价值”而言,马克思认为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哈耶克和拉姆塞等西方学者则认为资本家应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即资本家要讲资本回报率。
什么是工资?马克思首先认为.工资是由劳动(力)成为商品引起的。他说: “资产者是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工人是为了贷币而向资产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可见。劳动(力)是一种商品,是和沙糠一模一样的商品。(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至于“资产者是用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力)”的这种交换的价格是由资本家说了算,还是由工人说了算?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有“集体协商”条款,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由“集体协商”确定,在实践中极为少见。此可见,马克思关于工资定义本身蕴含着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即存在着剥削的与否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对剥削的,但市场的逐利性决定了剥削的条件是存在的。 故而,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存不存在剥削就要细究下去:
1、一定工资额对应的劳动量怎样确定?劳动技能对应的劳动报酬依据是什么?
2、工人的劳动条件最低标准是什么?环境条件(粉尘、高低温、辐射和有害气体等等)、劳动强度、危险性、间歇性劳动还是连续性不间断操作等等
3、劳动保障条件包含哪些,是否有“五险一金”?是否享有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报酬以及加班的时间和加班的频次?
4、对于拖欠工资的法律约束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伸张途径是否完善。ZF对劳动就业的法律监督是否有效等等。
从实践上看,从企业加班引起的矛盾是普遍的:一是“过劳死”,这是企业最简单的“提高劳动效率有效途径”。二是加班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三是拖欠工资,这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尤其是由于工程项目的“层层转包”,项目资金层层截留所致。四是少数黑心企业主采用绑架式“雇佣”残疾人、儿童,甚至不支付劳动报酬。五是少数企业由于工作环境恶劣,粉尘和有害气体严重,与当地的劳动监察单位相互勾结从而堂而皇之的无视国家法律,摧残劳动者的健康(例如,开胸验肺事件)。这些现象都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确也存在着剥削现象。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的逐利性衍生出市场竞争,这种市场竞争为逐利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根本上讲,剥削现象由市场的逐利性所决定,所以剥削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有”。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存在剥削现象,尽管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发对剥削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需要考虑怎样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性,继而遏制剥削的程度。剥削现象是市场逐利的的客观必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减少剥削的程度则是制度如何创新的问题。敢不敢承认,应不应当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剥削现象,是考验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具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科学态度。剥削的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剥削的程度和手段残忍,可怕的是剥削的不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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