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保强 于 2018-5-22 11:37 编辑
新利人类思想及其划时代意义
――纪念新利人类思想问世10周年
刘保强
【内容摘要】对人性的认识之所以会成为千古谜题,是因为人们在一开始就陷入了以利己、利他来区分人的行为的认识误区。由于人类是相互依存的,使得利己与利他很难做出严格区分,便造成了人性认识的困难,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片面地相互对立或简单折衷的人性理论。如:人性自私论、利他论和两面论等。鉴于此,对这些旧思想进行必要的清理,从而引出关于人性的新思想,并阐发这一新思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人性 利己 利他 利人类 自私
在与人们探讨人性问题时,会发现很多人对于人性的认识都是处于稀里糊涂之中,普遍存在着对概念的不求甚解问题,往往只是抓住人性认识中的部分合理现象,便稀里糊涂地信奉了某种片面或折衷的人性理论,如:人性自私论、利他论和两面论等。其中,尤以人性自私论者的表现为甚,在对人性的认识中只是看到了利己所具有的合理性,便利己与自私不加区分地盲目相信了人性自私论。下面,我就从利己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自私开始,逐步展开对人性的认识和分析,以期能获得一个对人性的清晰认识。
一、利己等同于自私吗?
在传统认识中,一提到人是利己的,人们便会进一步得出人性自私的结论。然而,真的是这么简单,利己就等同于自私吗?显然,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从“自私”这一概念的实际使用来说,自私并不是简单地被用来表达利己,从而利己并不能被等同于自私。在现实生活的使用中,“自私”这一概念通常被用来表达的是“损人利己”,而不是简单的利己。或者说,自私不用来表达不损人的利己。因为,我们通常指责一个人自私,往往都是由于其在做或者做了损人利己的事,而不会是做不损人利己的事。如:一个人喜欢吃肉,在正常情况下,他在做饭时往锅里多放些肉,应该没有人会说他这是自私的;但如果他将锅里的肉全都捡到了自己的碗里,而不顾及也爱吃肉的其他人,我们便会说他是自私的。而人们在实际中提人性自私的时候,往往也是由于自己做了一件损人利己的事,而不会是因为做了不损人利己的事。显然,没有人会在正常地享用了一顿美餐或做了一件对自己有益而对他人无害的事后,发表感慨说人性是自私的;往往都是在做了一件对不起别人或者自己内心有愧的事时,才会说起人性是自私的,或者说才会用人性自私论来为自己的损人利己做辩护。显然,在实际生活中,自私只是被用来表达损人利己的,利己并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自私。
其次,从概念和语言本身的逻辑中,自私也不能被等同于利己。在语言逻辑中,与“己”相对的概念是“他”,而与“私”相对的概念则是“公”。这就使得,“自私”与“利己”所反映和描述地并不是一个范围的内容,自私所反映地是一个人在面对自身独有利益和公共利益时的反应情况,而利己则反映的是一个人在自己和他人利益面前的抉择情况。显然,在公共利益中包含着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当然也包含着自己的利益,而他人利益则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公共利益。所以说,利己并不一定就自私,自私其实只是对人们损害公共利益的一种表达,主要表达的是损人。这正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为什么只用自私来表达损人利己的原因。
最后,在理论运用中将自私等同于利己,将为我们带来认识的混乱和理论的无能。在理论分析中,人性自私论者往往是用人们正常的利己去论证损人利己的自私。利己本身包含着“不损人的利己”和“损人利己”两种情况,不加区分地都称为自私并声称是人性,将使我们无法有效区分通过正常地辛勤劳动获得利益和通过偷盗、抢劫和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因为,按照人性自私论的逻辑,他们都是自私的,都是对人性的反映。另外,法律的设置到底是要维护和体现人性,还是要反人性呢?按照人性自私论的逻辑,惩罚犯罪的法律,岂不成了违背人性的?但他们又往往会声称,法律要体现人性。这充分体现出了他们认识的混乱。而认识的混乱必然带来理论的无能,我们到底是该顺从和保护人性,还是应限制和打压人性呢?他们始终无法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而当你问他们人是不是就是天生的要通过掠夺他人来生存时,他们往往会避而不答。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将利己等同于自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从而我们不能将利己简单地等同于自私。
二、人性是利己或利他吗?
在了解了利己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自私后,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在人性认识中是不是只有利己和利他的选择。或者说,人性是利己或利他,或二者的简单地结合吗?这一问题,要根源于在传统认识中存在着的以利己、利他来认识人性的思维模式和认识误区。而事实上无论是利己或利他,还是将二者简单地结合起来的利己、他,都不能被看作人性。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来做一分析。
1、人性是利己性吗?
其实,这一问题只要跳出传统思维模式,稍加思考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人、我对立或者说己、他对立的思维模式中,在人类范围内从个人角度来强调人性利己或利他,是可以理解的。但当我们跳出人类的圈子从整个动物或生物的范围来认识人性时,便会发现其中的问题了。如果说人性是利己性,那么猪、狗、猫等别的动物便会向人类提意见了。凭什么说利己性只是你们人性呢?利己性成你们人性了,那我们动物该怎么办?难道我们也都有了人性?显然,利己性并不是人类所独有,而是任何生物都具有,其并不能反映人的本质。所以,对于我们用来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人性来说,任何生物都具有的利己性,并不能被看作人性。否则,我们将无法与其他动物相区别。
2、人性是利他性吗?
关于利他性,其实首先需要面临的是一个存在性问题,也即生物是否确实存在着天生的利他性问题。不可否认,在生物内部以及生物间确实存在着一些能被看作利他的行为或情况。但我们是否就可以依此来判定生物具有着天生的利他性呢?显然,这仍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知道,只有那些与生俱来的或者说内生的性质才能被称为本性,而判定本性是否存在则需要有内在的依据。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因为生物存在着利他行为就简单地判定生物存在着利他的本性,生物利他性的判定还需要有内在的依据。而在生物利他行为的背后,是否能找到利他性存在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我们找到了生物利他行为背后的依据,那也不会是利他性。
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生物的主体性问题,利他性的存在将使生物失去其自身的主体性,使其变成为他物而存在的生物。这就使得,如果一个生物天生地具有着利他性,那么其将成为一个因他物而存在的生物,天然地处于从属位置,失去了其主体地位和主体性。显然,任何做为主体而存在的生物,都不可能会产生依附于他物而存在的利他性,在现实中也不可能产生那种天然地不为自己而为他物存在的生物。所以,即使在一些存在着互利和共生关系的生物中,我们可以看到利他行为或情况的存在,也不能被解释为生物具有利他性。否则,将使生物失去其应有的主体性。
显然,我们可以说生物存在着利他行为或情况,但不能说其存在着天然的利他属性,生物利他性是不存在的。这样一来,人性是否可以是利他性的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
三、人性是利己与利他的简单结合吗?
在利己和利他都不能构成对人性的认识时,人们便很自然地将目光投向了这二者的结合。但人性可以是将利己和利他简单地放在一起,进而得出一个人具有两面性的结论吗?显然,这是不够严谨的,也是行不通的。
首先,在理论上,将逻辑上完全相对的一对概念简单地捆在一起作为人性,既不科学,又不合理。对于一种理论来说,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贯穿其中的逻辑的内在一致,否则就意味着其难以自圆其说,从而谈不上什么科学。我们知道,利己就是不考虑他人的为己,而利他则是指不考虑自己的为他,它们遵循着完全不同的逻辑。把这种内在逻辑截然相反的概念简单地放在一起,来作为对人性的认识,必然会导致理论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斯密问题”的原因。正因为这样,现代经济学才必须先搞一个“经济人”假设出来,然后再用道德因素从外部来进行修补。否则,不用别人批判,自己就会先打起来。因为,在人们面对利益时,需要能作出明确的选择,如果大脑中同时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要求,人们将不知该如何是好,出现精神分裂。而如果是在两种逻辑妥协下得出的二者利益兼顾,则意味着出现了一种新的逻辑。总之,在原有逻辑和思维不变的情况下,简单地将利己与利他放在一起,得出人性两面论、人性二元论或双重人性论等观点,即使有合理成分,也都是不靠谱的。因为,在其中所包含地要己、他利益兼顾的合理思考,在本质上遵循地已不再是原有的利己、利他逻辑,而是已产生了一种新的利大家的逻辑,而那将变成一个全新的一元论的开始。
其次,从人性认识的目的来看,两面论并没能完成对人性的认识。我们认识人性就是要对人的本质有一个清晰的把握,从而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依据。而两面论简单地把两个截然相对的认识放在一起来作为人性,则只是给了我们一个稀里糊涂和模棱两可的结论,相当于没有认识。因为,人既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就几乎把人的所有行为都包含了进去,从而也就几乎没有什么人的行为不符合人性了。一个人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是人性,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也是人性,那在人的正常行为中还有什么可以不符合人性呢?这样的人性认识对我们的实践能有什么实际意义吗?显然,它除了在理论上可以回避一元论所受到的质疑与调和争论外,对实践来说毫无意义。既不能作为我们判定是非、辨别善恶的有效标准,也不能成为我们制定政策的可靠依据,只是为人们在理论上的按需使用提供了方便而已。
最后,人性两面论在根本上还面临着一个存在性问题。如果生物本身就不存在利他性或者说生物利他性本身就是不存在的,那么人具有利己和利他双重属性就是一个不存在的命题。正如前文所述,在理论上我们并不能找到生物利他性存在的依据,我们无法找到天生地为他物而存在的生物,从而生物利他性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并不能依据生物间存在着利他行为,就简单地判定生物存在着利他性。正如我们在现实中也会看到有众多损人行为的存在,难道我们能依此就得出人具有损人性吗?当然是不能的。显然,利他只是对人的行为在表象层面的认识,我们并不能依此而得出人具有利他性,更不能得出人具有利己、利他的双重人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将利己和利他简单地放在一起进而得出一个人性两面论或二元论的认识,还远未达到科学的程度。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将其理解为人性在达到科学认识前的权宜之计;而从消极的方面看,则成为了人性自私论的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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