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58)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剥削
4、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关于剩余价值与剥削的思考
在我国通常意义的剥削是指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这是指一种权力的直接运用,即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如前资本主义就以这种形式为主;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这就是按马克思的说法,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即指通过所谓的等价交换形式,资本家按劳动力的商品价值购买劳动力,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商品价值,形成以资本价值增殖的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所无偿占有。这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形式。马克思认为这种经济剥削是掩盖在等价交换的平等的关系下的剥削。而将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商品价值以下或以其他手段压榨工人,则是超越正常经济意义上的不等价交换,那是属于超经济剥削(一种不受制约权力的运用)。马克思的“经济剥削”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又是建立在所谓“劳动力是商品”以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上。本(56)指出,其实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失误之一正是在于没有正确区别劳动与劳动力,还是把劳动与劳动力混在一起。马克思的理论分析是存在着商品价值是在生产领域中就已由劳动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形而上学的瑕疵的。首先,工人劳动力的使用及其劳动在最终交换中所表现出的价值和资本家付给工人劳动的报酬(工资)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况:大于、等于以及小于。马克思只考察了大于的情况,而在等于或小于的情况下,是没有剩余价值可言的。现实的问题在于,上述的三种情况是根本无法精确地在产品出售前加以认定的;其次,在最终交换中只有社会性的潜劳动的作用才可以像使用自然力那样是无偿的(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的潜劳动等等除外)。本(55)指出,社会性潜劳动才是产生剩余价值的不竭的源泉!此外,分工、协作以及交换都能为社会产生剩余劳动并表现为剩余价值的源泉。社会性的潜劳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配才是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关于“剥削”问题,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有下列一些思考:
第一、“剥削”一词在我国当代用语中饱含着贬义,是一种非技术性的社会关系用语,在这种语境下,“剥削”多是指一种权力的运用,在现代社会它主要发生在分配与交换领域;但“剥削”一词在外语(例如英文)的基本释义中还有开发、利用之技术性的含义。开发一物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加以利用,诸如可以为了社会福利或私人利益而去开发自然资源、开发被“抛荒”了的社会性潜劳动……。当年马克思使用“剥削”一词是否还具有这种“技术性”的含义则是无法说清的。因为马克思并没有对“剥削”一词下过确切的定义。马克思只是把劳动者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称为“必要劳动”(有人对这种说法是有异议的);另一部分则用于“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称为“剩余劳动”。马克思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叫作“剥削”,并且认为这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事实上要事先精确的划分上述两种劳动各是多少也是不可能的(个人劳动要首先在“社会过程”中转化为有效的社会劳动)。结合马克思的上述认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剥削”一词的含义可以是指通过开发他人的劳动或社会性的潜劳动从而使自己实际用于劳动的时间大大地少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同时又极大地增加了自己闲暇的时间。而“被剥削”一词则是指自身实际用于劳动的时间多于自己所消费的商品中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上述含义的“剥削”不仅只发生在生产领域中,更多的是与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权力的运用以及力量的对比有关。当然,在马克思文本中该词的含义仅仅是指资本家利用工人的劳动为自己创造剩余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因为当年马克思还没有觉察到并形成冻结状态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概念,因而没有考虑开发、利用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可以获得巨大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情况。
第二、本(56)中指出,即使按马克思的商品交换的思路,资本也不是与劳动力商品相交换,而是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所发生的劳动效果(劳动商品)相交换――因为商品交换的实质是劳动交换。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一种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的。当然,劳动者在交换博弈过程中评估自己的劳动所可能表现出的价值时,必然会优先考虑养活自己及延续其后代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最低费用。马克思实际认为剩余价值是指一种不等价交换的产物:“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劳动价格)尽管从工人方面来说是简单交换,但从资本家方面来说,必须是非交换。资本家得到的价值必须大于他付出的价值。从资本方面来看,交换必须只能是一种表面的交换,这就是说,必须属于与交换的形式规定不同的另一种经济形式规定,否则,资本就不可能作为资本,劳动就不可能作为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46(上),283]既然在这里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实际上存在着权力下的不平等交换,因此就不能把它看成仅仅是一个经济剥削的问题,实际上存在的更主要是超经济剥削!
第三、劳动力在使用(劳动)后的效果并不马上就表现为静止的先验的新价值,它必须经过社会评价才能确定表现为多大的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所生产的商品在交换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还包含有生产资料荷载着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所表现的新价值和“拾荒劳动”所表现的价值以及……等等。即商品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各种时态的劳动等等综合的社会有效性来表现的,因此说商品新价值只是来源于劳动者付出了简单的重复性的活劳动就是不全面的、不完善的。虽然具体的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到底有多大难以事先精确界定,但对于作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之一的简单劳动(力)来说,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数值不是很大的。如果这个数值很大,资本家就会只通过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来扩大他的利润――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表明,资本家主要还是通过科技成果的应用来扩大他的利润――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即大量使用社会性潜劳动)。在本(50)、(51)中指出,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劳动所能得到的实际消费量远远超过他孤立的单个人单凭自身的体脑能力劳动所能生产的成千上万倍!……人类社会中的不同经济单位(可以指个人、企业、国家、跨国公司等等)所获得的“剩余劳动”的水平和数量是可以有很大的差距的,其关键在于该经济单位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对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集聚与开发性的利用程度的差距。。
第四、引人冻结状态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范畴后,我们可以更客观的看到,投资者无偿占有的最大部分是开发利用生产资料荷载着的巨大的社会性的潜劳动所产生的贡献(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的创造性劳动)。这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比之以往的生产方式的进步的一面(只盲目增加活劳动的数量,闲置、或疏于开发利用被“抛荒”了的社会性的潜劳动的生产方式并不值得歌颂!前面的一些文章曾不断地说明可以把投资者开发利用社会性潜劳动看作是“拾荒劳动”或“开荒劳动”,不应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但是,社会性的潜劳动在生产与交换中的贡献大部分为投资者占有显然有不完全合理之处(特别是投资者没有对其生产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有效的补偿时),为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它应该补偿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与全社会有某种共享。商品社会所谓的经济“剥削”占有的根本问题是在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与投资者的“拾荒劳动”所提供的资本要素(内含大量的社会性潜劳动)相结合,在共同生产中所取得的本应属于全体合作者和全社会共享(特别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成果,仅以工资形式给付劳动者是否“足额”并公平合理?大部分的超过预付资本的剩余部分通过各种渠道,为投资者、权力拥有者所把持、瓜分的社会分配方式是否具有无可厚非的合理性与正义性?特别是投资者的“拾荒劳动”常常伴随着要如何有效补偿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这其实是涉及到分配和交换领域中的权力如何为和谐社会的建立而合理运用问题,绝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只是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纯经济理论问题。至于具体的资本家的“唯利是图”侵害公众利益的“恶行”――制造假冒伪劣的产品,无视安全的恶劣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及滥用资源,以及使用童工,压低、拖欠工资等等行为,都是可以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加以制止的。目前资本主义腐而不朽,垂而不死表明,资本主义还是能够通过自我调整,作出利益上的某种合理分配,换取资本运行环境的稳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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