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财税实务答疑13则

财税实务答疑13则

2024-07-21 14:03:11

解答: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申报缴纳,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缴印花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今年几个月,做外帐计算产品成本用了产品销售含税价计算,并分摊到每个产品,已经结转销售收入和成本,现在发现如何处理?

解答: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用含税价计算产品成本,就是正确的,不需要修改。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且假设是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难道在做购进原辅材料的会计分录的时候,你没有体现和确认进项税额吗?你每月难道没有申报增值税吗?如果你在做购进原辅材料以及水电气等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话,你还能用含税价计算产品成本的话,我就有点怀疑。

先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错误,然后再对症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如果结转的成本中由于包含了进项税额的,在年度内可以根据这个月内取得进项税额情况以及还有库存情况,计算一下多结转了多少进销售成本或产品成本,就一笔会计分录就调整了。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限制条件较多,除了上述规定外,还需要考虑关联借款的债资比、发票问题、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股东足额出资问题等。

04 一个境外企业给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不来华提供服务,无税收双边协议,税收判断的时候,要交所得税吗?

解答: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没有派人入境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劳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在不入境的情况下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果咨询服务中不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则完全属于境外所得,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算,就是用收入总额,减除诸多扣除项目,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企业所得税是一项综合性税收,除核定征收外,必须要根据收入与扣除项目经过计算后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前扣除是必不可少的。

06 法院判决我公司退还不当得利100万元,我公司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将这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如果10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需要退还给别人,原来已经确认了收入的,直接冲减收入即可;如果原来收到款项还没有确认为收入,那一定就是一项负债,在退还后就直接减少负债。

07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职工医疗互助金,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也不属于税法明确规定的扣除项目,因此企业如果将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作为“管理费用”等列支的,是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企业将职工互助金作为补贴、奖金等加在员工的应发工资(税前工资)中,然后再从员工的税后工资扣除每个员工需要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该处理,类似于企业承担职工个人所得税一样,如果直接列支个人所得税也是不得税前扣除,但是转换为职工税前工资的一部分,就可以按规定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了。

解答:根据财税(2016)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满足小额零星交易的个人,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条件较多,除上述的利率水平、发票问题外,还需要考虑股东足额出资问题、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等。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部分地区税务局要求对于依法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也要求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缴纳,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依法延期缴纳的除外)。

(1)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核算必须在账面上计提折旧,然后才能按规定扣除折旧(依法享受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除外);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的,就属于没有“实际发生”而不得税前扣除,典型的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产(在税务上依然还是固定资产),多数地区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折旧。

(2)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满足其他条件外,还必须要企业会计核算也确认了损失的发生,如果会计核算没有确认就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出现坏账的,虽然已经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没有转销应收账款的,依然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依法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除了满足实际支付和会计核算实际确认外,还需要满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法实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解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对于补缴的附加税费,通常税务局在计算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已经按规定做了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实际补缴后也是不能再次重复扣除。

对于因为稽查而补缴各种税费以及滞纳金、罚款,企业会计核算计入了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等的,直接进入了当期会计损益的,在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因为是不得税前扣除(原因见前述)。

如果对于因为稽查而补缴各种税费以及滞纳金、罚款,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最终调整的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损益科目的,对补缴当期的会计利润是没有影响的,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不需要再做纳税调整了。

解答:佣金,是指企业作为某项业务的委托人付给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酬金,因此“佣金”在增值税上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比如进口设备支付的佣金、发行债券或股票支付的手续费等。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手续费及佣金”须满足的条件:(1)企业实际发生的;(2)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3)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4)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5)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手续费及佣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2)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13 如果固定资产要加速折旧,为什么有双倍余额递减法还要有个年数总和法?有其中一个不就够了吗?

换言之,什么时候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有什么时候用年数总和法?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仅仅是会计准则通过列举的形式说明的折旧方法,并不是说加速折旧的方法就只有这两种了,“等”字意味着还有其他的折旧方法包括加速折旧方式也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的。

比如,“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相对比较复杂,但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DDB函数则相对简单。DDB函数,是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其他指定方法,用于计算一笔资产在给定期间内的折旧值。使用DDB函数,可以是“三倍余额递减法”“四倍余额递减法”等指定的倍数进行加速折旧,因为只要把其中的一个参数由2更换为3或4等就行了。

折旧方法以及折旧年限等选择,属于会计估计,企业凭什么在诸多的折旧方法选择其中一种,那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的问题,怎么选择对企业有利肯定就选择那种。再说直白一点,企业选择那种折旧方法,是不需要理由的,看企业相关人员高兴。

企业会计准则的很多规定都是把选择权交给企业的,由企业根据情况进行判断与选择,既然要让企业自行选择就必须要多几种方法才有选择的余地。

内容来源于税库山东、轻松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