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交易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前期上交所就 《交易细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上述规则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上交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上交所称。
据上交所介绍,《交易细则》立足可转债特点,优化交易机制,强化交易监管,在给予可转债合理定价空间的基础上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炒作、推动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涨跌幅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43.3%至57.3%的涨跌幅限制,并实施20%、30%两档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同时规定上交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
四是新增特别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自律监管指引》则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和信息披露行为,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针对性、系统性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公司在预计触发赎回或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进行预披露,并且在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第一时间对是否赎回或修正转股价格作出回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赎回权或不修正转股价格,以明确投资者预期。
二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限定回售业务准备时间不超过15个交易日,加快投资者资金回笼。要求公司决定赎回后留出足够时间供投资者交易和转股,并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后留出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继续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自律监管指引》继续保留原有定向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并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
上交所同步对主板、科创板可转债相关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引导上市公司准确理解适用可转债业务规则,规范编制相关公告,提高可转债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实施,上交所近期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根据《交易细则》制定完善内部监控标准。加强对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监控指标。对触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落实强制停牌有关要求。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