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查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过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