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2月13日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正式启动后。朝阳市政府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朝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为“三提高一取消一继续”。“三提高”,即:
一是提高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同一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二是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7万元提高到9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含乙类),由承担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实际赔付比例为85%。
三是提高统筹基金报销的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据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0%、70%、80%。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相应再提高10%。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按每满5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最高可提10%。《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按上述比例相应提高2%。参保人员经批准到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70周岁以上老年人报销比例为60%。
“一取消”,即取消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无医疗费支出的基金补偿普惠制度。
“一继续”,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