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资金安全,我国政府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才可以管理企业年金。同时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本办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2015年4月30日进行修正。
【政策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执行时间】:2005年3月1日
【修正时间】:2015年4月30日
【相关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在被调查期间,。
,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
,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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