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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热点问题解答

2024-04-22 13:10:12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将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答: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答: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问:印花税法规定的借款合同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问:印花税法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答: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4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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